四川省原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郑东风因受贿被判十五年

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8月28日公开宣判了对郑东风的受贿案。郑东风曾担任四川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主任委员,因非法收受贿赂8161万余元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罚款600万元人民币。同时,法院决定追缴郑东风在案发时尚未获取的贿赂资产,依法上缴国库,短缺部分将继续追查。经过审理,查明2008年至2024年间,郑东风利用其在四川省纪委常委及副书记、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在工程项目中获取承包机会、职工招聘和职务调整、以及医药和医疗设备采购方面提供帮助,非法收取了巨额财物。法院认为,受贿金额特别巨大,郑东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,需依法受到惩处。但考虑到郑东风在案发后如实交代罪行,并主动提供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多数受贿细节,且存在未遂情节。他主动认罪并愿意退赃,大部分赃款已经被追回,因此法院决定对他从轻处罚。审判于2026年4月16日进行,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,郑东风及其辩护人对此进行了质证,双方在法庭上充分表达了各自的意见,郑东风也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和悔过。